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52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喜垣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嗣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用新台幣2萬399元,此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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