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劉逸凱 被告 李震緯
黃柏豪
蘇宥達
塗子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吳昆璋
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淳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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