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39號上訴人 李安芯 (原名 賴品緁 )被上訴人 林秋絨 訴訟代理人 許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9日辯論終結,惟因公文收送時間落差,故於庭後始知上訴人之子於110年2月8日檢附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具狀表示上訴人罹患情感性思覺失調症,無法於言詞辯論期日出庭,為查明上訴人之訴訟能力有無欠缺,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珮瑛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