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林文輝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林文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3392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林文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具保人即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5千元,由其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8月11日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刑保字第00000000號)1紙附卷可稽。而該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75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檢察官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無著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復查無受刑人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查,足認其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