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志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志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志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送執行,受刑人並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業經本院審核附卷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裕堯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