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87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8+1)×43×10=387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12年4月13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卻毀諾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10年4月14日起至112年4月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年(自110年4月14日)內及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仍主張每月薪資皆未達法定最低基本工資,應另為釋明。如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年所得清單及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九、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十、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