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姿頣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戎婕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1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文董姿 頣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芯卉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816號被告董姿頤女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姿頤與 楊佳珊 素昧平生。董姿頤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7日凌晨1時50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前處,推倒楊佳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車受有右側飛旋踏板斷裂、右側機車煞車桿彎曲、右側車體鈑金刮傷等傷害。
二、案經楊佳珊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董姿頤於警詢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楊佳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3車籍資料系統查詢本件機車為告訴人所有之事實。4車輛被毀損照片3張、估價單1紙本件機車遭毀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檢察官戎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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