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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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原告林迦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213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二樓民事第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洪榮家書記官胡美儀通譯王剛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鄭美玲律師到被告乙○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乙○願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三平方公尺之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由原告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原告。
二、原告關於被告乙○之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付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書記官胡美儀法官洪榮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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