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代理人 方偉 相對人 周任哲
周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被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周育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償還被害補償金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301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周育廷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80元,是相對人周育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880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相對人周任哲於本件訴訟程序並無須負擔訴訟費用,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