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王源順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具狀提起民事起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第583地號土地之土地謄本。
三、陳報本件原告所指之租約相關文件。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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