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呂劍石 原告 呂恭平 原告 呂信賢 原告 呂信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大鎰 等47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18,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