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1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1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櫻馨
丙○○被告乙○○
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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