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心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論罪科刑欄、沒收部分欄中,關於被告姓名「 曹心婕 」之記載,均更正為「曹心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論罪科刑欄、沒收部分欄中,關於被告「曹心婕」之記載,顯係「曹心緁」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蕭孝如
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