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76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邱鴻志
通 譯 彭美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參
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應自民國(下同)9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
金。其中肆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應自民國(下同)95年4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