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1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148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逸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肆仟捌佰捌拾參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美金壹拾玖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壹分,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或按清償日當時聲請人銀行牌告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