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147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戊○○○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