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6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于耀文附表: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2.債務人之前配偶 吳少騰吳耀宏 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應受扶養親屬(即 吳婕瑀吳睿勳 )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債務人與前配偶吳少騰即吳耀宏對應受扶養親屬(即吳婕瑀、吳睿勳)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影本。
5.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債務人目前究居住於臺北縣○○鎮○○里○鄰○○○路○段87之1號28樓或為臺北縣○○鎮○○○路○段87之3號17樓。再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及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應說明其工作內容、收入狀況,及與債務人每月如何分擔租金數額。
6.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琪美美容坊,並說明其每月收入狀況為何及提出證明文件(薪資轉帳證明或資薪單影本,且須經負責人簽名與蓋章)。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負責人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7.詳細說明債務人之前配偶吳少騰即吳耀宏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每月收入狀況為何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或資薪單影本),並須經雇主簽名與蓋章。
8.陳明民間債權人(即債務人胞妹)之聯絡方式(應含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及地址),並提出毀諾前,債務人向其胞妹借款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債務人胞妹之借貸證明切結書(應含身分證字號、本人之簽名與蓋章),再說明借款使用流向、有無提供擔保及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何。
9.詳細說明 鄭樹木林逢椿李淑君陳怡如蔡丞榆楊桂鳳 與債務人之關係。
10.說明債務人向文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租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1樓-03、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1樓-06與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1樓-09之用途為何及每月與其他共同承租人如何分擔租金數額。
11.說明債務人出租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1樓於何人?自何時起承租於他人?並提出自出租時起每月收取租金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之證明文件。
12.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民國(以下同)97年1月迄今之每月支出勞健保費用、膳食費、日常用品費、交通費(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水、電、瓦斯費及電話費,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收據影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並說明與共同生活居住之親屬如何分擔上述費用。
13.說明債務人每月租金須支出2萬4,000元之必要性。
14.說明應受扶養親屬(即吳婕瑀、吳睿勳)須至補習班之必要性。
15.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數額。
16.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17.債務人於95年11月向台新銀行申請協商,當時之工作狀況及收入為何?又債務人於毀諾時,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為何?毀諾前之還款來源為何?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做何處置?又債務人如何能自95年11月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每月3萬1,920元之協商款項,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18.債務人自95年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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