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思源內科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思源內科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思源內科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8年12月24日以衛署醫字第88075498號函設立許可登記,並於95年5月12日變更登記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5年5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5證他字第130號,登記簿第北22冊,第55頁,第449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於97年1月29日召開第3屆第3次董監事會聯席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7年6月20日以衛署醫字第0970028163號函同意備查,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主管機關核准公函、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會聯席會會議事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等件。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思源內科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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