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陳富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40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8年11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1,406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