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銘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2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紅包袋壹佰肆拾個、零錢包陸拾陸個及地墊玖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銘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6月21日確定,107年6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紅包袋140個、仿冒HELLOKITTY商標零錢包66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地墊9個(詳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2882號卷第35頁,106年度保管字第173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28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6月21日確定,於107年6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紅包袋140個、零錢包66個及地墊9個均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且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物品罪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承在卷。並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請 鍾文岳 律師出具之刑事陳報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現場照片及違反商標法案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件附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而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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