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玥菘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玥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玥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而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十四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犯罪事實判決之法院,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於內外部界線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俊偉【附表】受刑人蘇玥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6日16時│106年3月14日7時│106年3月14日│││許至17時許│許至8時許││├──────┼────────┼────────┼────────┤│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6年度│花蓮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08號│毒偵字第1294號│字第1147、1987號│││、105年度偵字第││、2122至2127號│││4418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玉訴字第│106年度玉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2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5月18日│106年12月28日│107年04月12日│││日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玉訴字第│106年度玉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2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6月23日│107年01月23日│107年09月0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花蓮地檢107年度│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13號│執字第473號│執字第2931號││├────────┴────────┼────────┤││編號1-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07│編號3-14經本院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02月06日│106年02月15日│106年02月16日│├──────┼────────┴────────┴────────┤│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47號、第1987號、第2122號至第││機關年度案號│2127號│├───┬──┼──────────────────────────┤││法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107年04月12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9號││├──┼──────────────────────────┤││確定│107年09月03日││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31號││├──────────────────────────┤││編號3-14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6年02月18日│105年12月04日│106年02月03日│├──────┼────────┴────────┴────────┤│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47號、第1987號、第2122號至第││機關年度案號│2127號│├───┬──┼──────────────────────────┤││法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107年04月12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9號││├──┼──────────────────────────┤││確定│107年09月03日││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31號││├──────────────────────────┤││編號3-14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8日│106年01月23日│106年01月12日│├──────┼────────┴────────┴────────┤│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47號、第1987號、第2122號至第││機關年度案號│2127號│├───┬──┼──────────────────────────┤││法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107年04月12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9號││├──┼──────────────────────────┤││確定│107年09月03日││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31號││├──────────────────────────┤││編號3-14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編號│十三│十四│(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01月27日│106年02月16日││├──────┼────────┴────────┼────────┤│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47號、第198│││機關年度案號│7號、第2122號至第2127號││├───┬──┼─────────────────┼────────┤││法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107年04月12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9號│││├──┼─────────────────┼────────┤││確定│107年09月03日│││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31號│││├─────────────────┼────────┤││編號3-14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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