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61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代理人 蘇品儒 債務人 林威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