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

原告芸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被告南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畧偉

複代理人 陳政海

被告 李文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廷宇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26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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