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
原告芸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被告南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畧偉
複代理人 陳政海
被告 李文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廷宇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26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