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銘豪

被告 葉嫣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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