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靜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靜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許靜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八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