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丙○○、甲○○因毀損等案件(98年度易字第13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吳坤芳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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