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王嘉福 被告 蔡政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4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