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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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 楊綉貞 相對人 黃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一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提存新臺幣140萬元及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74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全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存有價證券新臺幣200萬元及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74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