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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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3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沛李典衡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及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宜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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