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3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1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3872號、113年度偵字第54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國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國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2次竊盜犯行,犯罪時間、地點與竊盜物品,客觀上有明顯區隔,顯屬犯意個別,而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986號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110年6月8日假釋出獄,並於110年11月1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參照 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本案之前,即因財產犯罪經法院判刑入監執行完畢之紀錄,足見被告受前案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以致再犯本案2次竊盜案件,破壞他人的財產權益,並凸顯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明顯薄弱,自我控制力及守法意識不佳,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自無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紀錄外,尚曾因竊盜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13年7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素行不良,而被告四肢健全,非無從事勞動或正當工作以換取自己所需財物之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手段取得自身所需財物,竟貪圖小利一再行竊,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除造成告訴人 陳稚鑫 與被害人 江金 諭受有財產損害外,並造成被害人 江金諭 營業上的困擾,行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本件竊盜犯罪之手段,無證據證明曾攜帶兇器為之,而犯罪手段和平,且竊得財物價值非鉅,被告竊盜所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現金,業經被告透過主管歸還告訴人陳稚鑫取回,此經告訴人陳稚鑫陳述在卷(113偵53872卷第42頁),致未擴大告訴人陳稚鑫財產損害之情形,被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物品,迄今未歸還或賠償,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品行、犯罪手段、竊盜所得財物價值、警詢筆錄記載被告高職畢業、先前曾擔任大貨車司機維生、經濟狀況貧寒(113偵53872號卷第23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竊盜罪之宣告刑及宣告刑總
和上限、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以及被告在短時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罪,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依刑罰邊際效益隨刑期遞減而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等一切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㈥沒收:
⒈查被告竊盜所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㈡所
示價值新臺幣(下同)1,450元之 水梨 1箱,迄今尚未發還被害人江金諭,已如前述,因該物品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但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現金2,0
00元,業經被告歸還告訴人陳稚鑫取回一節,已如前述,該竊得物品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而無宣告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㈠所載(時間:113年8月27日、地點:臺中市○○區○○路○○巷00○0號「新航快遞倉庫休息區」)劉國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㈡所載(時間:113年9月6日、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新航快遞大甲營業所」)劉國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1450元之水梨壹箱,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攝股
113年度偵字第53872號113年度偵字第54544號被告劉國盈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3段38之1(臺中○○○○○○○○○)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0
號(另案在法務部○○○○○○○臺分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國盈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7日入監服刑,於110年6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10年11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竊盜行為:㈠於113年8月27日晚上7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00
○0號新航快遞倉庫休息區,徒手竊取同事陳稚鑫所有放在皮夾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得手。嗣經陳稚鑫發現失竊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知上情,並報警查獲。㈡於113年9月6日凌晨2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新
航快遞大甲營業所內,徒手竊取該快遞營業所管領、待運送之水梨1箱(價值1450元)得手,供己食用。嗣上開快遞營業所負責人江金諭經客人反應始悉上情,並報警查獲。
二、案經陳稚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國盈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自白犯罪事實一、㈠之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陳稚鑫於警詢時之指訴犯罪事實一、㈠之犯罪事實。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照片共17張(含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案發現場照片及告訴人遭竊現金所放置之包包、皮夾照片)犯罪事實一、㈠之犯罪事實。㈠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國盈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自白犯罪事實一、㈡之犯罪事實。2證人即被害人江金諭於警詢時之指述犯罪事實一、㈡之犯罪事實。3員警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與客人收到空包裹之照片共14張犯罪事實一、㈡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犯2件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各1份等在卷可稽,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沒收: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㈠所竊取之現金,已經返還告訴人陳稚鑫,業經告訴人陳稚鑫自陳在卷,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另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㈡所竊取之水梨1箱,係其犯罪所得,惟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檢察官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呂雅琪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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