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延(原名高吉祥)選任辯護人彭瑞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5048號、第26330號、第27241號、第28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高延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延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調查訊問時就被訴詐欺得利、竊盜、共同竊盜犯行全部自白犯罪(見本院卷㈠第256頁背面,本院卷㈡第52至53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歐陽儀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