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53號原告 林閏亮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 律師被告 張秋英
林玉山 林芳櫻 上列當事人間因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聲請鑑認親子血緣勘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親至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容受醫師勘驗鑑認被告林玉山、林芳櫻與原告間有否親子血緣關係。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