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72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瑞成選任辯護人孫志堅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瑞成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無故以具有照相、錄影功能之手機,未得 杜可薇 之同意,私自拍攝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及影片,並儲存於手機內供觀賞,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杜可薇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嫌,而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杜可薇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2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足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謝枚霏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附表:
┌──┬────────┬──────┬──────────┐│編號│偷拍照片及影片│拍攝時間│拍攝地點│├──┼────────┼──────┼──────────┤│1│照片編號9│101年11月12│麗景汽車旅館││││日晚間某時││├──┼────────┼──────┼──────────┤│2│照片編號10、11、│101年11月12│麗景汽車旅館│││12│日晚間某時││├──┼────────┼──────┼──────────┤│3│照片編號13、14、│100年10月間│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永│││15、16、17│某日│興街19號3樓租屋處│├──┼────────┼──────┼──────────┤│4│照片編號18、19、│101年11月12│麗景汽車旅館│││20、21、24、25、│日晚間某時││││26│││├──┼────────┼──────┼──────────┤│5│影片檔名AVSEQ01│100年6、7月│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永││││起至101年1月│興街19號3樓租屋處││││底某日││├──┼────────┼──────┼──────────┤│6│影片檔名AVSEQ02│100年6月至│某汽車旅館│││、03、06│101年11月間│││││某日││├──┼────────┼──────┼──────────┤│7│影片檔名AVSEQ04│100年10月間│中壢市○○街租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