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現在監執行中,於10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俊平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101年2月14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1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29日,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4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401004711號函檢送之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