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6號原告 邱耀宗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被告 邱何巧
邱耀農 邱麗卿 邱麗娟 邱麗文 邱王賞 邱耀輝 胡家豪 邱曾蘭春 邱泉健 邱宇鍵 邱麗蓉 邱伊晨 邱素琪 陳顧現 陳偉正 陳春木 邱永福 邱阿對 邱美麗 邱玟瑗 邱素美 邱麗華 邱月嬌 王 陳循 胡 余月英 胡家瑋 胡程鈞 胡嘉芳 胡宏義 胡宏維 胡淑貞 胡謝速卿 胡宏褆 陳 胡淑蓉 胡淑鈴 張玲琛 胡志昇 胡巧柔 許顯 許武雄 許武智 許武杹 許絹枝 兼上36人共同代收人 邱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7頁第18行關於【①長男「 陳瑤 賜」】之記載,更正為【①長男「 陳瑶 賜」】;第8頁第
2、3行關於【②長男 胡宏誠 〈於102年2月20日死亡】之記載,更正為【②長男胡宏誠〈於102年1月20日死亡】;第8頁第15行關於【兩造就被繼承人 邱月里 之遺產】之記載,更正為【兩造就被繼承人 邱黃里 之遺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