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6號原告 邱耀宗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被告 邱何巧
邱耀農 邱麗卿 邱麗娟 邱麗文 邱王賞 邱耀輝 胡家豪 邱曾蘭春 邱泉健 邱宇鍵 邱麗蓉 邱伊晨 邱素琪 陳顧現 陳偉正 陳春木 邱永福 邱阿對 邱美麗 邱玟瑗 邱素美 邱麗華 邱月嬌陳循余月英 胡家瑋 胡程鈞 胡嘉芳 胡宏義 胡宏維 胡淑貞 胡謝速卿 胡宏褆胡淑蓉 胡淑鈴 張玲琛 胡志昇 胡巧柔 許顯 許武雄 許武智 許武杹 許絹枝 兼上36人共同代收人 邱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7頁第18行關於【①長男「 陳瑤 賜」】之記載,更正為【①長男「 陳瑶 賜」】;第8頁第
2、3行關於【②長男 胡宏誠 〈於102年2月20日死亡】之記載,更正為【②長男胡宏誠〈於102年1月20日死亡】;第8頁第15行關於【兩造就被繼承人 邱月里 之遺產】之記載,更正為【兩造就被繼承人 邱黃里 之遺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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