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清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沒收之。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馬清榮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566號為不起訴處分(按應係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應予宣告沒收,爰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沒收具有保安處分性質,應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6840號、86年度台上字第502號、87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參照)。沒收雖為從刑之一種,然本件係單獨宣告沒收,已無主刑存在,不須依據主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決定應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宣告沒收,故本件被告販賣前開物品之時間雖為99年間某日至99年8月間,其後商標法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起生效,揆諸上開說明,仍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宣告沒收。
再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另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馬清榮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5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566號緩起訴處分書可憑。再者,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亦有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證、鑑定意見書、鑑識證明書、勘驗筆錄、證物照片等可稽,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屬專科沒收之物,依上揭說明,均應予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仿冒 迪士尼米奇 3D尺│250個│保管字號:99年│││││度保管字第2694│││││號│├──┼──────────┼───┼───────┤│2│仿冒 皮卡丘 3D尺│899個│同上│├──┼──────────┼───┼───────┤│3│仿冒珍珠美人魚練習簿│2本│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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