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鴻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鴻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李鴻其因竊盜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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