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8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附表(欄位須包括公司名稱、股票字號、股數及總股數)。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