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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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子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子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子香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4│├────────┼──────────┼──────────┼──────────┼──────────┤││三人以上│三人以上│三人以上│三人以上││罪名│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12月2日至4日│107年12月4日│107年11月27日至28日│107年11月27日至28日│││││││├────────┼──────────┼──────────┼──────────┼──────────┤││││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8年度│臺南地檢108年度│第3489、4176、4329、│第3489、4176、4329、││年度案號│偵字第4772號│偵字第4772號│9726號;109年度偵字│9726號;109年度偵字│││││第21494號│第21494號│├───┬────┼──────────┼──────────┼──────────┼──────────┤│││││││││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8年度│108年度│109年度│109年度│││案號│金上訴字第1034號│金上訴字第1034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審金訴字第2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9年度│109年度│109年度│109年度│││案號│台上字第1985號│台上字第1985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判決│││││││├────┼──────────┼──────────┼──────────┼──────────┤││判決│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5日│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確定日期│││││├───┴────┼──────────┴──────────┴──────────┴──────────┤││1、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南高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備註│月。│││2、編號3至11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5│6│7│8│├────────┼──────────┼──────────┼──────────┼──────────┤││三人以上│三人以上│三人以上│三人以上││罪名│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至29日│107年11月29日│107年11月29日│││││││├────────┼──────────┼──────────┼──────────┼──────────┤││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3489、4176、4329、│第3489、4176、4329、│第3489、4176、4329、│第3489、4176、4329、││年度案號│9726號;109年度偵字│9726號;109年度偵字│9726號;109年度偵字│9726號;109年度偵字│││第21494號│第21494號│第21494號│第2149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9年度│109年度│109年度│109年度│││案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審金訴字第2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9年度│109年度│109年度│109年度│││案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判決│││││││├────┼──────────┼──────────┼──────────┼──────────┤││判決│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確定日期│││││└───┴────┴──────────┴──────────┴──────────┴──────────┘┌────────┬──────────┬──────────┬──────────┐│編號│9│10│11│├────────┼──────────┼──────────┼──────────┤││三人以上│三人以上│三人以上││罪名│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11月29日│107年11月29日│107年11月28日至29日││││││├────────┼──────────┼──────────┼──────────┤││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3489、4176、4329、│第3489、4176、4329、│第3489、4176、4329、││年度案號│9726號;109年度偵字│9726號;109年度偵字│9726號;109年度偵字│││第21494號│第21494號│第2149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9年度│109年度│109年度│││案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審金訴字第2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9年度│109年度│109年度│││案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審金訴字第213號││判決││││││├────┼──────────┼──────────┼──────────┤││判決│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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