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告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被告蔡 郭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陸拾萬柒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定。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60萬7,33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0頁、第21頁),嗣因修正違約金請求起算日,故變更請求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860萬7,33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29頁至130頁、第188頁),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蔡長龍、 蔡郭照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起至109年5月27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1億0,157萬元,迄今尚餘本金7,860萬7,33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催討返還未果,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99頁、第133頁至第179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依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結果,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一】┌───┬───────┬───────────────┬─────────┬───────────┬───────────┐│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利率(%)││││(民國)││(民國)││├───┼───────┼───────────────┼─────────┼───────────┼───────────┤│1│4,558萬元│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1.85│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日止│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2│618萬0,428元│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1.85│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日止│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3│640萬元│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2.2│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日止│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4│440萬1,000元│自11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5.22│自110年6月3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日止│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5│1,604萬5,906元│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95│自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日止│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備註│本附表違約金計算利率欄之「上開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附表二】┌───┬───────┬───────────────┬─────────┬───────────┬───────────┐│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利率(%)││││(民國)││(民國)││├───┼───────┼───────────────┼─────────┼───────────┼───────────┤│1│4,558萬元│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1.85│自11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日止│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2│618萬0,428元│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1.85│自11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日止│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3│640萬元│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2.2│自11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日止│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4│440萬1,000元│自11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5.22│自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日止│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5│1,604萬5,906元│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95│自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日止│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備註│本附表違約金計算利率欄之「上開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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