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翠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戴乾倫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證明文件即債務人親筆簽認之本票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戴乾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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