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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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04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吳正男 債務人 周黃桂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00,000元,期限15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14計算,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住宅貸款契約乙紙交與債權人收執。
(二)詎料債務人自101年9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契約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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