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49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汪杰庭 、汪○焯、 王慧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汪○焯之正確姓名為何?㈡提出債務人汪○焯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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