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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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59號原告 張仕政 被告心如大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資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2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依法於民國102年3月4日送達生效,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