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沈耀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據實回覆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至本院第九法庭陳述意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於法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亦有答覆之義務。而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及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就附件所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然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依本裁定主文欄第1項所示,據實回覆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於本裁定主文欄第2項所訂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件:
1.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內(即民國99年12月13日起至101年12月12日止)之工作及薪資證明文件(需由任職之事業單位出具)。
2.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龍谷電腦資訊社」之負責人,惟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中勾選「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請詳細說明「龍谷電腦資訊社」之營業情形,最近5年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如有,請一併提出該店最近5年之營業活動、營業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
3.聲請人債務原因。
4.聲請人之配偶 高秀吟 、父 劉慶賀 、母劉 丁碧霞 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其99至101年之財產所得資料。
5.父母、全部兄弟姐妹之親屬系統表及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
6.聲請人之「所有」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自民國99年12月1日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7.聲請人在證券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查詢明細表(如無,亦應敘明)。
8.聲請人及配偶目前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及其相關資料。
9.聲請人及配偶、子女除全民健康保險等強制險以外之保險相關資料(包括契約書或保險單及保險單價值,如無保險,亦應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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