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90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具狀陳報被
告乙○○、甲○○等2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到院,以利
訴訟文書合法送達。
二、請提出被告乙○○、甲○○等2人及該2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各1件到院(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陳報證人戊○○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