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90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具狀陳報被
  告乙○○、甲○○等2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到院,以利
  訴訟文書合法送達。
二、請提出被告乙○○、甲○○等2人及該2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各1件到院(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陳報證人戊○○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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