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81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樂台鵬 被告聚富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詹明輝 被告 黃惠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6萬5,43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4萬1,29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35萬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6萬5,4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之汽車借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30條,兩造合意以原告銀行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而原告銀行總行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二、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聚富通運有限公司(下稱聚富公司)邀同被告詹明輝、黃惠妍為連帶保證人(以下逕稱其名,與聚富公司合稱被告),與原告簽立系爭約定書,分別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同年10月29日、同年11月20日及110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約定利率之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起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清償方式採自實際撥款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聚富公司有未依約履行之情形,經原告通知而仍未繳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於110年11月3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惟聚富公司對前開借款本息,仍僅繳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息日,現尚欠債務本金406萬5,433元。又詹明輝、黃惠妍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汽車借款約定書4份、債務明細表、主保債務查詢、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放款往來明細、台北北門郵局存證號碼3068號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57頁),均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相符,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尚勲附表一:
編號種類借款金額(新臺幣)積欠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最後繳息(民國)借款起訖日(民國)1借款55萬元41萬7,066元3%110年6月15日自109年9月11日起至112年9月11日止35萬元26萬5,402元2借款34萬元29萬2,414元2.95%110年6月30日自109年10月29日起至114年4月29日止21萬元18萬0,609元3借款162萬元144萬2,942元2.95%110年6月22日自109年11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18萬元16萬0,322元4借款89萬元80萬2,031元2.95%110年6月8日自110年1月6日起至114年1月6日止56萬元50萬4,647元合計470萬元406萬5,433元附表二:
編號種類積欠本金(新臺幣)利息週年利率起訖日(民國)1借款68萬2,468元3%自110年10月11日起至110年11月10日止3.6%自110年11月11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3%自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2借款47萬3,023元2.95%自110年9月29日起至110年10月28日止3.54%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111年7月28日止2.95%自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3借款160萬3,264元2.95%自110年10月20日起至110年11月19日止3.54%自110年11月20日起至111年8月19日止2.95%自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4借款130萬6,678元2.95%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0年11月5日止3.54%自110年11月6日起至111年8月5日止2.95%自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406萬5,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