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楊永泰 被告 楊永富 被告 楊永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7,361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千元,若調解不成立,裁判費共計為79,210元,扣除調解聲請費3千元,須再補繳76,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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