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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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94號聲請人 彭志維 (下稱聲請人)相對人 彭李松枝 (下稱相對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於聲請狀內補正簽名、印章,並應提出相對人之配偶 彭壽森 、及相對人之子女彭智慧、 彭淑惠 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8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毓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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