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債務人 李志毅 代理人 吳聲欣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此福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游豐維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林湘凌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 李筱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代理人 何宏建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陳志忠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陳此福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志毅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10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紙在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健保局投保資料查詢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債務人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及債務人所提供之清算財產清冊,債務人名下財產有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22,500股、進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5,500股及環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7,250股。上開股票經債權人會議過半決議,同意將股票送鑑定價格,以鑑定價格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新臺幣(下同)173,256元、進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58,107元及環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39,801元,作為底價拍賣,分二次拍賣,倘第一次拍賣未拍定,續行拍賣得以原底價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價格應買,若經二次公開拍賣未拍定或未由債權人承受,視為上開股票無變現之價值,由本院依職權終結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進行第二次拍賣,無人應買亦無債權人願意承受,債務人所有之股票應視為無價值。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即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亦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勳